為進一步規范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認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們對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認定要求進行了細化完善,并組織編制了《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申報范本》(相關表格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子網站下載),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好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認定申報工作,按規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報我委(環資司),過期將不予受理。
附件一:
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認定細化要求
一、企業申報材料中必須提供企業法人代表簽名的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并加蓋企業公章。
二、按照《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2012 年版)填報。
三、所申報的機組未被列入全國關停小火電機組范圍。
四、10 萬千瓦等級以下機組(含垃圾電廠)有關要求
(一)必須提供申報國家審核當年近6 個月內,地市級或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監測報告(不僅要有數值,還要有結論性意見,且蓋有CMA 資質標識章)和近兩年環保達標排放證明(地市級以下級別一律不予受理),其他單位出具的不予認可;垃圾電廠還要提供有資質單位對二噁英的檢測報告。
(二)年灰渣綜合利用率要達到85%以上,同時提供周邊下游企業的灰渣處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證明材料;正式合同(或協議)中要標注有效期,且申報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內。與個人簽訂的灰渣處理協議(或合同)不予認可。
(三)所用燃料應本著有利于減少二次污染和運輸能耗的原則,避免長距離運輸,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石煤運距不應超過30公里,且燃料供應合同有效期原則上不少于2 年,并提供燃料產生量證明。
1、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礦區或洗煤廠供應的,要說明近三年的煤炭產量、入洗量等情況。
2、煤矸石等燃料由中間商供應的,還須提供燃料主要來源于哪些礦區(礦井、洗選廠)及礦區產量等情況。近三年的煤炭產量、入洗量等。
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要重點核實企業所用燃料來源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對燃料來自于同一家煤礦或選煤廠的,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2012年版),地市級初審意見和省級審核意見中要證明所用燃料能夠有效供應的內容。
3、垃圾電廠應由地方環衛部門提供垃圾數量及品質證明材料。
(四)用于發電的煤矸石(油母頁巖、石煤,下同)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020 千焦(1200 千卡/千克),入爐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高于12550 千焦(3000 千卡/千克),煤矸石、煤泥摻燒重量比不低于60%。
(五)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材料,且驗收后連續穩定運行1 年以上。
(六)提供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報告。
五、10 萬千瓦等級及以上煤矸石、煤泥發電機組同時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批復或核準建設的煤矸石、煤泥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二)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材料,且驗收后連續穩定運行2 年以上;
(三)必須提供申報國家審核當年近6 個月內,省級或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監測報告(不僅要有數值,還要有結論性意見,且蓋有MA 資質標識章)和近兩年環保達標排放證明;
(四)今后新建的綜合利用電廠應滿足煤礦、洗煤廠、電廠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的煤電一體化要求。
六、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情況上報我委(環資司)。未按時上報材料的地區,我委將不予受理當年該地區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各地在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時,要按照復審機組和新申報認定機組進行分類,復審機組要提供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下發的認定正式文件復印件并注明機組序號,以及上一年度認定機組發電量、發電小時數和資源綜合利用免稅情況的說明。新申報認定機組要標明機組序號,提供對應的立項審批、竣工驗收等文件。
(二)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煤矸石、煤泥等大宗燃料及其相關情況的動態監管,10 萬千瓦等級及以上機組要逐步通過入爐燃料在線監測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實施管理,已有監測系統的省市要保證數據及時、客觀、準確,確保達到國家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
(三)企業申報材料要按范本順序裝訂,并標注目錄和頁碼,每個文件之間要有彩頁分隔,以便查閱。